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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4号(关于进口匈牙利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

2024-05-15 00:04:45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匈牙利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2.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如有通气孔,融易新媒体消息,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省、区)、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需在匈方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3)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果实中心温度

 

处理时间

 

1ºC或以下

 

16天或以上

 

2.1ºC或以下

 

21天或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匈方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如来自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匈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破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樱桃,匈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Hungar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匈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匈牙利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提供由匈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匈牙利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冷处理遭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作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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