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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

2024-05-05 23:16:08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德国鲜食苹果进口。...

  6.针对苹果牛眼果腐病菌,输华果园应在果实采摘后进行病菌的实验室培养鉴定,如发现苹果牛眼果腐病菌,则该果园的苹果不得向中国出口。在收获时,分拣和包装过程中,应避免水果受伤,并将受伤的苹果移除。采收前使用杀菌剂防止果实腐烂,并在储存过程中通过气调(Controlled Atmosphere)和超低氧(Ultralow Oxygen)存储减少病菌感染。如果采取替代措施,德方应将相关信息向中方通报。

 

  7.针对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美澳型核果褐腐菌、苹果黑星病菌等,输华果园应采取控制和监测,如发现上述有害生物侵染,应清除落叶、落果、病枝、病果,消灭其越冬场所。所有果园应保留防控记录,防控记录应包括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时间和频次等信息。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将控制这些措施。所有输华果园,必要时根据IPM原则,在果实采摘前采用经德国批准的杀菌剂进行采前处理,喷药后如遇下雨,可重新喷洒。

 

  8.针对苹果瘿蚊、桃白圆盾蚧、苹果绵蚜、苹草缢管蚜、苹叶蜂、苹虎象、欧洲苹虎象等,输华果园应根据有害生物特性,基于IPM技术对有害生物进行监控。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时,使用德国批准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处理。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保证,针对这些有害生物采取适当的处理。种植者应保留防治记录,德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其进行控制。

 

  9.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化学防治记录应注明详细信息,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包装、储藏和装运,须在德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前,苹果须经挑拣、分类和加工,剔除小型或有为害症状或畸形水果,高压水枪清洗水果表面和果萼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确保果实不带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完成后,在德方随机监督下,接受过植物虫害检查培训的包装厂工作人员,应对每个批次输华苹果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对其中20%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包装厂须具备照相分拣系统才可注册输华,苹果可在包装厂用相机进行视觉评估。

 

  4.包装好的苹果须单独存放,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产地(省、市或县)、国家、果园和包装厂及冷处理企业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必须由德方记录。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苹果应针对地中海实蝇进行冷处理。技术要求如下:果实中心温度1.11?C或以下,持续14天;或果实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持续16天;或果实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融易新媒体消息,持续18天。

 

  2.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离境前开始,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结束或延续入境口岸后完成。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德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德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德方消除疫情,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德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破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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