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头条新闻:西贝“无色素”月饼被多个职业打假人盯上!高院再审撤销“十倍赔偿”(2)

  针对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提出的刘某未受到实际损害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提出的刘某系职业打假人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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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商家已提供证据证明


  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西贝方面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再审查明:2017年9月15日,刘某在西贝科丰桥店分两次共购买了“有机礼盒六粒装”月饼共30盒。刘某曾就涉案食品以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涉案食品标签确有不实之处,故刘某要求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是否应十倍赔偿是案件的焦点问题。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胭脂树橙作为一种天然色素,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法院提交的检测报告已经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刘某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门店购买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刘某造成误导,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日前,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撤销二审及一审作出的“退一赔十”判决,改判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刘某退还所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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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职业打假人盯上


  西贝“无色素”杂粮月饼


  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


  盯上西贝“无色素”杂粮月饼的职业打假人并非只有刘某一人。据《中国消费者报》了解,针对2017中秋节西贝“无色素”杂粮,除了刘某外,还有两位职业打假人分别对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北京西贝莜面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了多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其中只有一例二审胜诉,目前尚不知西贝方面是否申请起再审。


  《中国消费者报》查阅相关判决书,看到有关法院认定的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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