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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4-03-08 22:19:42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3月5日发布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完整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发布公告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废止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并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2024年3月5日发布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完整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发布公告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废止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并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新制定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坚决贯彻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办理流程,优化备案要求,便利行政相对人办理备案,同时确定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有进有出”的备案管理制度。本办法涉及行政相对人办理备案、变更以及取消等相关事项的程序和要求,需要以公告形式对外明确。


  二、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程序要求。对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申请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变更备案、重新备案、取消备案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使用信息化系统提交申请,便利申请人备案,也为海关开展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

 

  二是提高备案效率。优化备案要求,取消了养殖规模等部分要求;简化备案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替代海关备案现场评审;精简备案资料,将原有的9项备案申请资料缩减至2项。同时备案有效期由4年变为与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长期有效。业务办理手续更为简单、便捷,备案办理时长由以往的30天以上缩短为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将海关评审制度改为申请人承诺制,规定了备案申请人申报时,通过自我评估和合规性承诺确认符合相关备案要求,要求备案养殖场每年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同时明确企业存在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遭取消备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敦促企业自主管理,促进水产品养殖质量提升,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热点问题答疑

 

  问: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为何要向海关备案?

 

  答:《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因此,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向海关备案是法律的规定,海关制定《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是海关履行法律职责的要求。

 

  问:哪些水产品原料养殖场需要备案呢?

 

  答: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水产品原料的水产养殖场都需要向海关备案。

 

  问:开放水域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鱼、虾、贝等也要备案吗?

 

  答:本办法适用的水产养殖是指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产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除输出国家和地区有明确要求外,不包括在开放海域内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水产品。

 

  问:向哪里的海关备案?

 

  答: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问:备案对养殖场有什么要求吗?

 

  答: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符合以下要求才能备案。

 

  (一)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

 

  (二)养殖场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三)养殖场内养殖池或网箱有规范的编号;

 

  (四)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五)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

 

  (六)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

 

  (七)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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