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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公告的政策解读(2)

2024-03-08 22:19:42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3月5日发布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完整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发布公告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废止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并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

  (八)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九)投喂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

 

  (十)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养殖场应准确、规范、及时填写养殖日志,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十一)配备养殖技术员,养殖技术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熟悉其养殖原料加工的水产品输入国家(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并能遵照其要求开展养殖管理。

 

  问:个体户或合作社可以申请这项备案吗?

 

  答: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或企业。

 

  问:备案需要交哪些材料?

 

  答:这项备案需要提交两份材料。一是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二是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合法养殖证明材料中养殖场所有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或使用协议。

 

  问:一般几天可以完成备案呢?

 

  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问:备案有效期是几年?

 

  答:备案有效期在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长期有效。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或颁发的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只要有效,备案就是长期有效的。如果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失效了,包括期满自动失效、吊销、注销、撤销、取消等造成合法养殖资格失去的情况下,出口备案资质也同时失效。

 

  问:备案之后,如果养殖场有变化是否要申请变更?

 

  答:是的。已获得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未发生位置搬迁)、养殖面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养殖品种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养殖使用权、养殖种类、养殖场位置搬迁、养殖场及周边养殖环境有较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注销原备案资质后,重新申请备案。

 

  问:备案长期有效,是不是不会遭取消备案资格?

 

  答:不是的。备案长期有效。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的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材料、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编号的;(三)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输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检查的,融易新媒体消息,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五)不能持续符合备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问:还有哪些情况会失去备案资格?

 

  答: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养殖场备案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二)养殖场养殖使用权依法终止的;(三)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情形未在30日内申请变更的,且经海关通知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五)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且经海关通知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绝提交的。

 

  供稿单位:稽查司、南京海关、杭州海关


  相关报道: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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