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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

2024-02-24 11:25:01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全国食品安全执法实践,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1)、《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3月9日前反馈市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遭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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