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近日向万和投资出具警示函。函件显示,万和投资作为洽洽食品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累计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洽洽食品股份2595万股,占其总股本的5.12%,超出法律限定比例0.12%。万和投资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则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安徽证监局表示,鉴于万和投资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说明并停止减持,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其引以为戒,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万和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和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洽洽食品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累计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洽洽食品股份25,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超出法律限定比例0.12%。
你公司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说明并停止减持,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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