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进行现场查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检疫风险划归Ⅰ级和Ⅱ级的饲料,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证书。
5、监督管理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时,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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