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爆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管理规定

  食品伙伴网讯 加强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是防止外来污染的重要措施,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申请登记、进口检验检疫等一系列监管程序。食品伙伴网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饲料进口申请、审批及进口登记证的续展规定


  1、进口申请登记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中规定,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也应当按规定申请登记。如果是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在监测期内(监测期为5年),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关于办理动物性饲料产品进口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牧发〔2001〕2号)中指出,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登记。非独家国外企业生产的鱼粉、饲料级乳清粉进口登记以国外供货商或进口代理企业为申请人,以生产国为产地的方式登记。办理饲料级(或饲料用)乳清粉及乳制品登记时,必须提供饲料级标准,并在标签、标识上注明。


  2、审批程序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如果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的,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原农业部公告第2153号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境内登记代理机构应登陆服务器地址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扫描件,同时在线打印相关申请表。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原农业部编制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标准》(农业部第十六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197号),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登记、核发证书审批流程进行了标准化规定。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的具体材料要求可查看原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这里不再赘述。


  3、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及申请续展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融易新媒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二、饲料进口销售及包装、标签要求


  1、境内销售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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