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有关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水产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生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马来西亚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其产品应符合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被允许在马来西亚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二)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以下称“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水产饲料。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马来西亚本国水域的养殖或野生水生动物,或公海捕捞的水生动物,以及这些水生动物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水产品的加工副产品;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非疫区。
(二)不得使用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淘汰的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作为原料。
(三)不得添加任何不明来源或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经中方允许使用的第三国原料,应合法进口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六)输华水产饲料属中国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还应满足进口产品登记要求。
(七)输华水产饲料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输华水产饲料应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热处理,或采用经中方认可的其它等效处理方式。
(二)水产饲料输华前,应经马来西亚官方随机抽样检测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00;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输华水产饲料须用全新、洁净,且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马来西亚官方应对输华水产饲料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水产饲料符合双边议定书的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水产饲料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融易新媒体,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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