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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2023-03-26 21:20: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章导读
3月2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郭开英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郭开英销售的“红小米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月2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郭开英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郭开英销售的“红小米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郭开英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100元。罚没款合计:106元(大写:壹佰零陆元)。

二、李仕美销售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仕美的“仔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李仕美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100元。罚没款合计:108元(大写:壹佰零捌元)。

三、荣昌区许良燕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许良燕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融易新媒体,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许良燕蔬菜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100元。罚没款合计:106元(大写:壹佰零陆元)。

四、刘远刚销售的“红小米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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