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副食店的名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对此,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0月18日,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二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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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川渝两地销售假冒白酒
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胡某兵以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的名义向重庆市云阳县以及四川省巴中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案涉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食品。
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检察院”)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被告胡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川渝两地共同提起公益诉讼
云阳县检察院经过研判后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可能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印发的《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将上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消委会。
重庆市消委会侦查后认为,被告将案涉食品在重庆、四川两地市场针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由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就被告侵害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相继于2022年5月、6月向重庆市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二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列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3
立足公共利益保护职能
被告将自愿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在法庭上,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出庭检察官邓夏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完全支持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共同营造川渝两地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被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当庭宣读《公开道歉信》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合议庭审理,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处被告:
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以行为赔偿损失,融易新媒体,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四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每次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原告同意并确认。
如被告不履行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124803.3元的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侦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莫莉介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针对当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跨区域、链条化的新趋势,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在全国率先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就侵害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加强区域合作、协同保护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尝试,对净化川渝两地的消费环境、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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