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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监局关于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10-20 17:03:56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嘉兴市市监局共处理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五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五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2088的料理面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粮油副食品市场信诚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料理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料理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嘉兴市市监局共处理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五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五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2088的料理面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粮油副食品市场信诚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料理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料理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已将案件线索公告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2099的老豆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绿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心路超市销售的老豆腐双乙酸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已将案件线索公告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2083的老豆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石堰农贸市场王文花豆制品摊销售的老豆腐双乙酸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已将案件线索公告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XC22320312342231632的黄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酒厂生产的烟雨楼黄酒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 13662-2018 《黄酒》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生产地址变更后未重新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氨基酸态氮项目《黄酒》的食品安全推荐性标准。当事人生产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 13662-2018《黄酒》要求的黄酒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认定、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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