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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监局关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2022-10-14 16:53:36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

 

  (一)定义。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承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承诺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食品经营监管实际,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以下几类情况推行“告知承诺制”:

 

  1.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办理流程。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在推行“告知承诺制”时,应执行以下基本工作流程。

 

  1.书面告知。通过书面或网上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照《陕西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查,若未承诺禁止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可提交申请。

 

  3.受理审批。受理人员在网上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4.证后检查。对于以承诺制程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符合食品许可相关要求,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无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发证后的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2.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函告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监管综合网络系统等媒介上网曝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三、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切实简化许可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一)简化申请材料。原则上能够在线获取核验的资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或仅提供复印件用于核对企业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以下材料由申请人网上提供:

 

  1.许可申请书(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2.《承诺书》;

 

  3.许可证正本、副本(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4.与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示许可条件。许可条件应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缩短审批时限。

 

  1.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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