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推出安慕希酸奶,这款酸奶一经投入市场,迅速掀起了消费者的抢购狂潮,不仅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还频频在综艺节目中亮相,成为该公司一款全新的畅销产品。然而,一年之后,伊利公司却发现,市场上竟然出现了与安慕希酸奶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产品。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对伊利公司起诉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旭培公司)、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爱儿乐公司)、炎陵县邻家商行(下称邻家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或销售与安慕希高端畅饮型酸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旭培公司和爱儿乐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余元等。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近年来,因包装装潢近似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在奶制品行业并不鲜见。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挫伤了知名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奶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奶制品生产商应该加强自主研发和设计,切忌抄袭模仿他人,努力打造自主品牌,靠产品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包装装潢惹争议
原告伊利公司诉称,该公司推出的安慕希高端畅饮型酸奶采用了独特包装装潢设计。经过长期的广泛宣传,安慕希酸奶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2018年4月,该公司于邻家商行购买若干瓶“华尔秋蕾”风味酸奶2种,瓶身均显示其由旭培公司委托爱儿乐公司生产。该公司将“华尔秋蕾”酸奶的2种包装装潢与安慕希包装装潢进行对比发现,除文字、标识、图案略微不同外,形状整体与安慕希酸奶瓶体均呈圆柱形,配色且色彩比例完全相同。
伊利公司认为,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在其酸奶商品上使用与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安慕希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该公司的系列产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邻家商行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伊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安慕希酸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余元等;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在10日内收回及销毁侵权产品。
对此,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共同辩称:安慕希包装装潢于2017年5月13日才上市,其上市时间短,知名度有限,所起到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有限,消费者不会因包装装潢而发生混淆、误认;同时,“伊利”“安慕希”等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消费者系因商标识别商品而非包装装潢;其次,安慕希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在颜色、图案、文字内容及布局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二者不构成近似;再次,“华尔秋蕾”酸奶的销售时间短、销量小,两家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获利微薄,伊利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两家公司请求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相近似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伊利公司请求保护的安慕希包装装潢,其在柱型瓶体形状、色彩、文字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显著性。根据伊利公司提交的其在网络媒体、电视综艺节目上的宣传证据等,可以认定经伊利公司的推广宣传及销售,使得安慕希包装装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涉案包装装潢与安慕希包装装潢相比,就形状、尺寸而言,二者采用的立柱包装瓶形状、大小几近相同;就整体及文字配色而言,二者均采用蓝白颜色。因此,涉案包装装潢与安慕希包装装潢在整体印象和主要部分上构成近似。此外,由于安慕希包装装潢在柱型瓶体形状、色彩搭配、元素比例等方面的整体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且具有一定的影响,而两种涉案包装装潢在整体视印象和主要部分上与安慕希包装装潢构成相似,若共同使用在酸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以为其与伊利公司具有特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