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指引》来了(3)

  6.2 向其他下级仓、终端销售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售已拆零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向收货者提供该包装箱溯源码的复制码,提供数量与出售份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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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要求

 

  7.1 同时属于源头仓、下级仓、终端销售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多种类型的,应同时执行对应的操作。

 

  7.2 无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源头仓、下级仓、终端销售商均不得对外出售。

 

  7.3 源头仓、下级仓不得将进口冷链食品出售至任何未在溯源平台上注册的市场主体。

 

  7.4 溯源平台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向开发方咨询,联系方式:周磊,15801657186;毕邦超,18078901011;尹涛,18312521896;熊煜,18611155511。也可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咨询。

 文章标题:《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指引》来了(3)

内容摘要:6.2 向其他下级仓、终端销售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售已拆零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向收货者提供该包装箱溯源码的复制码,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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