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举措

  食品伙伴网讯 近期,进口冷链食品核酸阳性检出率明显增高,涉及北京、天津等多个省份,产品范围则从畜禽肉类到水产品(具体可参考文章:2020年下半年我国冷链食品相关疫情事件动态汇总)。进口冷链食品作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一刀切”的将冷链食品拒之门外,为了防止新冠病毒可能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的监管措施,防范疫情输入风险。食品伙伴网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汇总整理,以供参考。


  1. 对核酸阳性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性措施


  9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公告》规定,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截至2020年12月,海关总署已对印度、阿根廷、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智利和巴基斯坦等7个国家的核酸阳性企业采取了紧急预防性措施。


  2. 具备核酸检测、消毒证明,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7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指南》要求,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这是国家首次公开发布进口食品应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11月1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负责人陈谞表示,各地督促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查验并索取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等,凡是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及有关规定确定,涉及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


  而就在前不久,相关部门查处了一起违规采购销售冷冻冷藏肉品的案件。12月1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监督巡查期间,发现黄州区7家某连锁餐饮店违规采购销售冷冻冷藏肉品,未执行“市区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一律实行先检测、后入库,经疾控部门检测合格的方能入库、上市”“采购国内产地的冷冻肉品,必须严格执行事前报备、进入待检区集中接受检测,一律不得擅自采购、加工和销售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冷冻冷藏肉品”等规定,违反了黄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24号、第27号通告规定。7家连锁餐饮店被查封调查、停业整顿,其中一家餐饮店的负责人被行政拘留五日。


  疫情防控一时不得放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遵守落实冷链食品的各项防疫要求。


  3. 建立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实行“首站赋码”


  既然进口冷链食品不能少,那就要求其追溯工作做牢做稳。一旦相关食品有传播病毒的风险,相关批次食品能迅速被溯源,并在受控的范围内。8月31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要求对2020年5月1日后进口的冷链食品,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首站经营者),负有利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赋码的主体责任。这是全国首次上线推出冷链食品追溯系统。


  目前,北京、上海、河北、四川和云南等省份也相继建立运行了冷链食品追溯系统,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以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


 文章标题:近期中国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举措

内容摘要:近期,进口冷链食品核酸阳性检出率明显增高,涉及北京、天津等多个省份,产品范围则从畜禽肉类到水产品。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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