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说案 | 从火锅店食品违法案件谈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正在检查火锅店食品安全状况。王海洪/摄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时间:2019年4月19日

 

  处罚结果: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141.03元,并处罚款15万元

 

  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宁波电视台《看看看》等栏目曝光宁波未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晚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查获未开封的火锅红油4号(生产日期2018.02.23,保质期12个月)1袋、未开封的牛油底料10号(生产日期2018.02.27,保质期12个月)1袋。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查获已开封的嫩牛肉专用腌制料(腌制型固态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17.09.06,保质期18个月)1袋。截至检查当日,上述调味料均已过期。另曝光视频提到的“酥肉”系当事人店内菜品铝箔烧酥肉,由当事人员工将五花肉腌制加工后油炸而成。因当事人的冰箱制冷效果不好,且存在生熟混放的情况,致该批次酥肉存在气味异常等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6141.03元,利润6141.03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库房内存放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食品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腌制料制作菜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41.03元、罚款7.5万元”的处罚。当事人销售有异味的铝箔烧酥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罚款7.5万元的处罚,罚没款合计156141.03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给食品检查不合格的火锅店贴上封条。洪柏牛/摄

 

  办案体会

 

  该案是处罚力度较大的违法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社会影响重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状况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普通员工所反映的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关注。

 

  一是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疏于管理。本案中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生活工作常驻地并不在本地,且宁波未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只是其名下公司之一,日常经营管理均委派给店长,自己甚少过问。案发时,该法定代表人从外地匆忙赶来配合调查,但因不参与店内管理,不了解经营情况,能提供的有效信息不多。法定代表人虽将店内事务委托专人处理,作为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直接对象,在日常经营中疏于管理依然难辞其咎。

 

  二是从业人员缺乏筛选培训,专业性不强。该火锅店内工作人员虽都有健康证,但个人卫生习惯和餐饮从业者所应该具备的素养不够。厨师用煮制猪肚等食品时使用的钩子钩排水沟盖子,明知食品原料出现异味仍进行制售,配菜人员使用食品加工工具翻排水沟盖子,皆反映出该店在员工筛选和培训上的不足。

 

  三是后厨功能分区混杂,生熟食不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餐饮经营单位的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就是后厨需要配备至少两个水槽,且水槽位置应当分离,目的在于将果蔬等入口食品、碗碟等餐具、抹布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洗涤区域进行分割,以避免交叉污染。冷柜中的生熟食应分开存放,而当事人的冷柜存在生熟混放的现象,导致食物之间串味严重。

 

  四是库房管理不严,招致虫鼠患。当事人在餐具消毒、记录、进货查验等方面做得相对规范,但在库房的“常整顿、常清洁”上做得不甚理想。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库房时发现物品堆放杂乱,有鼠类的排泄物。两袋已经过期的火锅底料虽未拆封,但反映了当事人平时未定期查看和清理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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