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酸性橙II及含有酸性橙II“黄腊肉”300余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禁止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腊肉生产。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 中央对食品安全三令五申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惩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承办法官杨德勇特别告诫食品生产者,要依法依规生产,不能为了节约成本、卖相好看等原因、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管是以不明知或其他原因为由进行辩解均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章标题:【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染色腊肉”案件(2)】 内容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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