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案例一):营养标识违规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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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禁锢 法宣在线⑤——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


  案例一


  营养标识违规


  消费者可主张处罚性抵偿


  张密斯在一家超市购置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刘密斯发明,该奶茶的产物配料表中固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身分,但却没有在产物营养身分表内标示 “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切合划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以十倍抵偿。超市予以拒绝,来由是奶茶来历正当、质量及格、厂家资质与检测陈诉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失。


  【评析】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划定:“食品配料含有或出产进程中利用了氢化和(或)部门氢化油脂时,在营养身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本案所涉奶茶明明与之相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划定:“食品安全尺度该当包罗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符号、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划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该当有标签,融易新媒体,标签该当标明法令、礼貌可能食品安全尺度划定必需标明的其他事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该当切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划定。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出产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可能策划明知是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抵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可能策划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可能损失三倍的抵偿金”的划定,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应包袱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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