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案例二):经营无标签榨菜、辣酱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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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 法宣在线⑤——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

  案例二


  经营无标签榨菜、辣酱被处罚


  2019年3月2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游某经营的榨菜、辣酱等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该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游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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