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案例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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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 法宣在线⑤——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

  案例三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和相关证明文件被罚款


  2019年3月31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桥北路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一批发部后院库房内存放着准备销售的某麻辣食品和手撕牛板筋等预包装食品12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李某出示以上食品的检验报告、进货发票等相关资料,李某表示无法提供,至案发时李某已获违法所得4050元。李某未能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提供检验报告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融易新媒体,该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李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和食品合格证明,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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