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半年,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疫情期间广告监管,聚焦医疗、药品、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热点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现将部分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如下:
×××××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旗舰店销售金银花芦根茶产品的网页广告中,使用印有“抗疫”字样的产品宣传图片,并且通过“卖之秀”网站发布“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有关宣传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内中药饮品柜台上摆放印有“抗病毒口服溶液连花清瘟 新型冠状病毒 家用常备 清开灵颗粒、板蓝根颗粒”字样的宣传海报。非处方药区复方阿胶浆上方摆放印有“新型冠状病毒 金银花 中药预防 蒲公英+黄芪+胖大海、金银花+菊花”字样的宣传海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海报中药品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繁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销中心内设置的区位图里显示“大西河景观带和无城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以东路段”,该路段为在建路段当事人未在图中标注“建设中”或“规划中”;沙盘四周的即时贴上宣传“紫约●拉菲庄园”、“面积约101-208 m墅级美宅”等内容未表明该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同时分别对沙盘和即时贴的广告制作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销中心内的宣传单页中宣称该项目“20分钟到达万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芜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对其技术指导董某某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为:国际整形医师协议会员、中国整形医师协会会员、台湾微整形医学美容学会正式会员、博士级美胸专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具有国际整形医师协会会员、博士级美胸专家等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8000元的决定。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优滋味食品特价区销售的”旺仔小馒头“标注了”婴儿辅食“字样,该旺仔小馒头的执行标准GB/7099 为普通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不适用于婴幼儿,当事人也无”婴儿辅食“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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