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标题为“热烈祝贺我校马逸恺、曹乾等同学通过清华、复旦‘三位一体’招生初审”的文章,其中包含学生姓名、高考成绩、录取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受益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0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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