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体制不断改革,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一方面在执行层面完善法律实施;另一方面把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写入法规,在制度创新上进行积极探索。《条例》在这方面既有不少创新亮点,也有尚待实践检验的尝试。
二、《条例》建构的新制度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86条。较2016年2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了22条,有不少新内容、新亮点。
(一)首次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延伸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完善,也是对《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补充,对进一步加强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大意义。乡镇和街道是社会的基础层面,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是一线,问题在一线。基层食品安全问题不好转,总体食品安全形势不可能根本好转。县级政府及相关机构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延伸到乡镇、街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而在监管体制上消除死角,筑牢食品安全的根基。
(二)首次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根本举措。教育是根本,教育是关键。只有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大大提高,才能建起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万里长城。在这方面,日本走在了前面。100多年前,日本率先提出“食育”的概念,把吃什么、怎么吃、吃多少等饮食内容、习惯、卫生、健康等引入教育内容。中国虽然以食文化闻名天下,但安全教育还有所欠缺。2003年的“非典”、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两场震惊全世界的重大疫情都与不良饮食习惯密切相关。由此可见,食育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教育,食品安全教育重于泰山。应当从幼儿园、小学开始,一直到大学乃至终身教育,把食育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三)《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制度效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安全防范制度,旨在由专业技术机构运用技术手段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这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侧重预防为主的专业技术措施,十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对这一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使风险监测的结果得到了充分利用,风险监测工作更富实效。如《条例》规范了风险监测的不同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形成的风险分析报告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在确认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自查,发现问题要按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情况。这种直通车式的规定,提高了工作效率,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制度性优化的一大进步。美中不足的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监测制度和监督抽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不同部门、技术机构间交叉重复、资源浪费、企业负担重等问题,本次修订尚未有效解决,需要引起关注。
(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标准化制度
文章标题:【今天发生的重大新闻:刘兆彬: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度价值(2)】,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food/103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