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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未来将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

2020-05-29 17:15:16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证监会:未来将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

  5月22日,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借鉴科创板经验,紧扣存量板块特点,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主要作原则性规定。

  意见稿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制度安排的包容度一是保留创业板现行直接定价制度。考虑到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类型多样且小盘股较多,为提高发行效率,意见稿仍允许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IPO 项目直接定价发行。同时规定,直接定价的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以及境外市场价格,尚未盈利企业也不得直接定价,以鼓励发行人通过市场化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

  在结合实践效果评估基础上,意见稿对个别制度做了完善。例如,在借鉴科创板关于发行定价超过“四个值”应当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公告规定的同时,结合创业板现行制度,规定发行定价超过二级市场市盈率、境外市场价格也应当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公告。未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实现各板块基础制度协调统一。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2000 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接受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规定。

  第六条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同一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 3 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剔除报价最高部分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的,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最高报价剔除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审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

  (一)对应市盈率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二)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证券的,参考境外市场价格;

  (三)参考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四)参考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 120%。

  第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之一,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本规定第八条(三)、(四)项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一)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超出比例超过 10%的且不高于 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三)超出比例超过 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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