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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将基金经理伙同兄弟搞老鼠仓,为争取从宽处理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细节揭开。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邹翔、邹凡为兄弟关系。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证明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
“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
两年过后,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2月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为谋求调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请托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调查总队退休人员唐某2提供帮助。由唐某2利用其曾担任该总队法制科科长的便利条件,介绍邹翔与该案的承办人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结识,由王某给予关照。邹翔于2017年5月初送给唐某280万元。
此外,为谋求在调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2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调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表示,被告人邹凡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此外,法院指出,融易新媒体,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实,该罪名系自首,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邹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该二罪名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三、对被告人邹翔、邹凡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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