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 > 经济 > 欧怡迪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欧怡迪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2020-12-01 18:47:25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欧怡迪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11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关于对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怡迪”,871254)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9日,欧怡迪控股股东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股份1145万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比例52.05%,上述司法冻结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截止目前,欧怡迪尚未披露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信息。

  欧怡迪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控股股东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告知上述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郑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欧怡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欧怡迪、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郑胜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欧怡迪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欧怡迪成立于2010年7月9日,注册资本2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为郑胜。截至2019年6月30日,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为欧怡迪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2.04%;郑胜为欧怡迪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4.55%。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71254,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今日,主办券商东莞证券披露《关于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2020年7月9日,欧怡迪的控股股东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欧怡迪1145万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占欧怡迪总股本52.05%,上述司法冻结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截至公告出具日,欧怡迪未就上述股权被司法冻结信息进行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热点 | 财经 | 科技 | 观点 | 产业 | 专栏 |

融易新媒体 备案号:津ICP备17005847号 Copyright © 2002-2022 ryxmt.com.cn 融易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