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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上海承运手串到昆明变空盒 顾客起诉获判赔

2020-06-09 09:04:57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圆通速递上海承运手串到昆明变空盒 顾客起诉获判赔...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些年来,快递已经逐渐深入到了生活当中,不论是网购商品送货上门,还是寄送物品,快递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是,作为一个精密复杂的运输系统,快递寄送的物品需要经过许多步骤环节,容易出现纰漏,不论是物品丢失,还是物件损坏,都是快递公司头疼和接收者担忧的问题。近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就因顾客寄送的首饰在运输过程中不翼而飞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圆通速递赔偿丢失首饰的大半价款。

  2020年6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8民初22160号)即某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了案件的细节。

  

 

  2018年11月16日,原告钱将价值1711元的一条手串(放进首饰盒内)委托被告自上海运输至云南昆明。11月26日,收件人告知原告,签收后拆开包裹发现,包裹内仅为首饰空盒,未见手串,并发来拆包裹的全程视频证明空盒的事实。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表示同意赔付300元。之后,原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市民投诉热线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被告始终不同意赔付货物全部损失。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将货物遗失,应当赔付原告全部损失,故诉诸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货物损失人民币1711元。

  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系争货物已由收件人正常签收。况且,原告未能证明系争运输货物的品名及价值,在邮寄本票货物时未声明货物价值,按照运单约定没有保价物品最高赔偿300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淘宝卖家“御石坊和田玉”购买一条手串,价值1711元。2018年11月16日,原告委托被告将一票货物从上海运输至云南昆明,并在运单上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收件人单位为“御石坊和田玉”,运单正面载明蓝色印刷字“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贵重物品选择保价”。运单上内件品名有笔画痕迹,但无法识别。2018年11月26日,该票货物包裹由菜鸟驿站代收。

  院认为,对于包裹到达收件人处的状态。虽然快递跟踪信息显示由菜鸟驿站签收,但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拆包裹视频显示,收件人在拆开快递包裹时内部为空首饰盒,足以证明货物到达收件人处的实际状态。对于系争托运货物的品名及价值。被告在揽件时负有验收义务,被告确认经验收不是违禁品,说明当时邮寄货物并非为空盒子,结合原告购买记录、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及系争运单收件人信息与卖家收件信息一致等内容,院确认原告主张将价值1711元的手串委托被告运输的真实性。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未将原告托运的货物及时安全送至目的地,被告理应向原告作出赔偿。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未保价应按赔偿限额来认定货物赔偿金额的意见,院认为货物在被告运输途中发生遗失,无法排除被告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且被告未能证明向原告就赔偿限额内容履行过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限额赔偿内容对原告无效,被告理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考虑到原告之前也曾委托被告进行运输,其对保价概念应当知晓,但在本案中未采取保价运输,也未告知被告托运货物品名及价值,致使被告未能进一步采取更为谨慎、适当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安全,对此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赔偿数额,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货物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13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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