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6月5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拉银罚字〔2020〕1号)显示,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西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决定对其处以22万元罚款;对1名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开店宝原名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更名为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开店宝官网显示,开店宝支付成立于2006年2月,是一家具有全国银行卡收单及专业化维护、增值服务和行业支付解决方案为一体的第三方支付公司。2011年,开店宝支付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核准在全国范围开展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之后,因合并上海即富旗下的温州之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之民”),增加了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的区域性预付费卡发行与受理业务。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开店宝的全资控股股东为上海富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奇鑫(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99%),上海闪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而奇鑫金融和上海闪购都是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即富”)全资控股,即上海即富间接全资控股开店宝。此外,上海即富2017年8月被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联发展”,002316.SZ)收购,持股比例为45%,为其第一大股东。
2018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上海银罚字〔2018〕24号),开店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处以罚款18万元。2018年8月1日,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被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2018年6月28日,开店宝支付河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央行郑州分行处以3万元罚款。2018年5月9日,央行南昌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开店宝支付江西分公司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被给予“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7日,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2019年8月20日,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支付业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法对开店宝处以罚款共计48万元。
2020年2月26日,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第一,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第二,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第三,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开店宝江苏分公司被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罚款金额58万元。此外,时任开店宝支付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顺因对开店宝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另外罚款2.5万元。
以下为原文: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 备注 1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拉银罚字〔2020〕1号 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等相关规定。 22万元罚款;对1名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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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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