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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奥集团原总经理受贿案落槌 城建道桥董事长送钱

2020-06-03 09:25:28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北京新奥集团原总经理受贿案落槌 城建道桥董事长送钱...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奥集团”)原总经理郭再斌受贿案终于落下帷幕,郭再斌上诉未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决定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郭再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其中,760.53万元作为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抵缴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此外,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道桥集团”)也牵涉其中。郭再斌曾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城建道桥集团与北京新奥集团合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的10年间,郭再斌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给予的现金40万元。经中国经济网记者确认,姚某即为北京城建道桥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自然。

  2020年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郭再斌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京刑终103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再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京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一)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担任北京新奥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天润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成为北京新奥集团项目合作方提供帮助。2014年3、4月,郭再斌从姜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春光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306.44万元的价格以其女儿名义购买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1号院10号楼2单元2901房产,以低于市场价225.515万元的价格为其亲属白某1购买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1号院20号楼2单元603房产。

  (二)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担任北京新奥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与北京新奥集团合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5月,郭再斌以低于市场价188.5725万元的价格为其亲属纪某购买北京建工集团开发的本市朝阳区域清街2号院8号楼2单元402房产一套。

  (三)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担任北京新奥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城建道桥集团与北京新奥集团合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郭再斌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给予的现金40万元。

  (四)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担任北京新奥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下属付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1月,郭再斌在其办公室收受付某出资20万元购得的北京最淘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唱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郭再斌经通知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本案立案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冻结郭再斌转入纪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的资金85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再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郭再斌收取付某20万元股份系未遂,且郭再斌到案后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郭再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冻结在案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纪某,账号:×××)的存款及孳息,其中,人民币7605275元作为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抵缴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再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次郭再斌的上诉理由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购买姜某公司开发的房子是在预售期,不存在低价购房;其仅为亲属提供了购房信息;没有收取付某20万元的原始股,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结合辩护人意见,郭再斌方面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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