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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退市 沪深交易所重磅发布!

2024-04-30 23:04:47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投资者保护不因退市而改变,坚决杜绝“金蝉脱壳”“一退了之”。 4月30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股票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标准的修订,进...

  投资者保护不因退市而改变,坚决杜绝“金蝉脱壳”“一退了之”。

  4月30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股票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标准的修订,进一步突出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乱象的威慑力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体系。

  其中,在此前2年连续造假达到一定比例强制退市的基础上,新增1年严重造假、3年及以上连续造假的情形,新增资金占用以及内部控制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释放“零容忍”信号。此外,本次退市标准的修订还收紧了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的退市力度;适当提高市值退市标准,推动市场化退市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考虑到市场平稳过渡的客观需要,退市新规设置了划断安排,对财务类、规范类、市值类等指标均给予了一定的改善期限,从严打击连续多年造假和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不予整改的公司,明确投资者预期,强化风险揭示。

  以财务类退市指标为例,修改后的主板财务类“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等从2024年年报开始适用,明年适用组合财务指标触及退市的公司家数预计在30家左右;明年可能触及该指标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约100家,融易新媒体消息,这些公司还有超过一年半时间来改善经营、提高质量,2025年底仍然未达标准,才会退市。

  而交易类退市指标方面,修订后的市值类退市指标同样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除已锁定退市的公司外,沪深两市当前仅3家主板公司市值低于5亿元,均为风险警示公司,且部分公司已风险交织,面临其他类型的退市风险。

  而上市公司退市后,主体依然存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因退市而改变,坚决杜绝“金蝉脱壳”“一退了之”。

  后续,沪深交易所将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推动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

  2020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以来,沪深证券交易所严格执行退市规则,已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公司达112家,是改革前十年退市家数总和的近3倍,紫晶存储、泽达易盛等一批“僵尸空壳”、“害群之马”从市场出清,先行赔付、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工具在退市过程中开始发挥作用,改革效果逐渐显现。

  退市新规旨在坚决确定严格退市监管要求,坚持优胜劣汰的监管政策导向,推动绩差公司、劣迹公司“应退尽退”,不断巩固深化退市改革成果。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退市改革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严格没有投资价值公司认定标准。

  1.调低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新增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等退市情形;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达不到退市标准的,实施ST风险警示,实现对财务造假打击全覆盖。其一,凡是行政处罚认定造假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遭实施ST。其二,造假金额比例年限达到一定程度的,坚决退市。将现有“连续2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连续2年造假3亿元以上且超过20%、或者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三种情形。据此,原退市标准无法出清的单年大额造假、多年连续造假公司,将遭强制退市。

  事实上,对于财务造假,目前已经形成了层次丰富的立体追责和约束机制,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和程度而采用之。对于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财务造假,如果没有达到重大性,也不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可以按照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精神,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纪律处分等适当方式进行追责和约束。

  2.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现有组合指标为亏损且营业入低于1亿元,本次改革强化持续经营能力考核,出清绩差公司。其一,将主板营业收入由1亿元调至3亿元。其二,亏损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

  3.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并继续坚持不同板块差异化的标准设置。2020年退市改革设置了3亿元市值退市指标后,尚无公司触及,本次拟对主板A股(含A+B股)作适当提高至5亿元,旨在加大市场化公司出清力度。

  4. 将资金占用、内控审计意见、控制权长期无序争夺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的强约束。

  一是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退市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2亿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30%,在证监会责令改正期限内未能归还的,将遭启动规范类退市程序,以退市震慑违规占用行为,督促占用方及时偿还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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