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3)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备案表》(附件1),报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可直接确定为试点城市。

  新申报参与试点工作的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申报表》(附件2),并对照国办发〔2019〕41号文件及《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附件4)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省(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研究推荐,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试点城市名单。

  (二)示范城市申报程序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3),并对照国办发〔2019〕41号文件及《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准备示范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自评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

  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研提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后,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五、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对试点、示范工作加强指导支持和组织协调。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组织工作。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对示范城市、试点城市予以积极支持。

  (三)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

  (四)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并于每年1月31日前经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报送上一年度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情况报告;要加强对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的宣传推广,为其他地区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供借鉴。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牵头组织申报工作,汇总试点城市备案、申报材料和示范城市申报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0年11月27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统一报送文化和旅游部。除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函外,相关材料请同时提供电子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确保材料报送的及时性,申报材料仅限于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文章标题:三部门联合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3)

内容摘要: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备案表》(附件1),报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可直接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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