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

  中国网财经10月28日讯 据文旅部网站消息,文旅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指出,要通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确定一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推动国办发〔2019〕41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举措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率先落地,支持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

  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自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确定若干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纳入多层级消费中心培育建设。

  到2022年,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超过6%,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城市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增速、旅游收入增速位居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前列。

  申报主体方面,通知指出,(一)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均实行申报制。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

  (二)所有城市均可申报试点城市。其中,原文化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进行申报,其他城市需按新申报参与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程序进行申报。

  (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第一批示范城市。

  (四)已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可确定本辖区内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外,可再推荐1个副省级市或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本辖区内1-2个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申报示范城市。

  无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可推荐本辖区内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和其他1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好的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

  各直辖市可确定1-2个市辖区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1-2个市辖区申报示范城市。

  (五)申报示范城市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无需再另行申报试点城市,如未获评示范城市且有意愿参与试点工作,视同已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

  以下为原文: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工作要求,为稳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启动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申报评选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通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确定一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推动国办发〔2019〕41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举措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率先落地,支持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推动形成若干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经验模式,探索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将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内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框架,系统研究、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和政策合力,协同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2.问题导向,改革突破。聚焦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创新政策,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补齐发展短板,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文化和旅游消费扩容提质。

  3.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充分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城市规模和类型的差异性,深入挖掘地方要素禀赋、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特色化、多样化的文化和旅游消费发展方向和模式。

 文章标题:三部门联合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

内容摘要:(二)所有城市均可申报试点城市。其中,原文化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进行申报,其他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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