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也提到,我国《保险法》《信托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保险金信托产品的市场准入、具体运作方式等作出规定,相应的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规则缺乏。
王帅锋亦认为,由于保险金信托业务起步较晚,各项配套的法律制度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也会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
此外,王帅锋还提到,在国内人寿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享有“超级解除权”,此权利行使的期限为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然而,在人寿保险信托1.0模式下,投保人(作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委托人)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以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权(或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因此,此种模式下,融易新媒体,投保人的“超级解除权”会对于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产生一定影响。那么该如何确保信托财产具有确定性,就涉及到了《保险法》和《信托法》的交叉。
“如果今后保险金信托成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银行的主流业务的话,那相关的业务管理细则应该及时地制定出台,加以配套,避免出现空白期和空窗期。”邢成表示。
文章标题:【保险金信托火爆AB面(3)】 内容摘要: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也提到,我国《保险法》《信托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保险金信托产品的市场准入、具体运作方式等作出规定,相应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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