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15日,银保监会就《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决定》相关内容。
《决定》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注重加强风险管控,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营商环境。《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前期,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条例》及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继续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决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对于推动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我会进一步提出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二、修改《实施细则》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对外开放原则,坚定不移的履行开放承诺,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二是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坚持防范金融风险,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三、《实施细则》修改后,哪些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四、《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是如何考虑的?
文章标题:【银保监会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准入标准】 内容摘要: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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