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放弃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 这是一堂普法课

  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陈师傅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因所在汽运公司曾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该司机最初未被认定为工伤。福州市人社局表示,即使没有参保,只要相关情况属实,认定工伤是没有问题的。目前该司机已被认定为工伤,相关部门正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陈师傅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心梗,忍痛停车后不幸离世,保护了一车乘客的安全。事后,陈师傅所属汽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并表示陈师傅是自己突然发病,与公司无关,公司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赔偿10万元。这种态度实在让人寒心。而以所谓“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这种论调实属对法律的无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融易新媒体,而并没有将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认定工伤只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因素,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参保无关。

  福州市人社局认为,即使没参保,只要相关情况属实,就可以认定工伤,只是待遇要用人单位出。这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则进一步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像陈师傅这种情况,是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待遇的。

  “放弃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无异于一堂普法课,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具有警示意义。近年来,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一些职工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也同意不缴纳社保。这种行为看似你情我愿,却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并不以用人单位或职工的个人意愿为转移。

  企业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或协议,同样缺乏法律效力。无论原来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陈师傅曾经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并不能成为公司逃避责任的挡箭牌。现在,当地人社部门已认定陈师傅属于工伤,陈师傅所在的汽运公司必须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截至2020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99亿人、2.17亿人、2.68亿人。应该看到,在参保率不断提升的同时,仍有少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对此,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加强宣传普法,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打消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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