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发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2)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此外,《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四、《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何新规定?

  《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五、《规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全力做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强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认真做好服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融易新媒体,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六、如何做好《规定》平稳过渡衔接工作?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将同时废止。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文章标题: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发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2)

内容摘要:《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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