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简称“跨境医疗险产品”)、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产品(简称“大湾区重疾产品”)等部分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简称“大湾区保险产品”)有关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通知》主要包括产品要求、监管安排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产品要求方面,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保险公司开发的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依法合规,除满足法律要求及有关产品监管规定外,产品名称应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字样,并根据产品类型分别包含“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字样;销售区域主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跨境医疗险产品保障区域上,治疗行为发生地应当主要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其中,内地保障区域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以及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区域限于香港、澳门;费率厘定上,跨境医疗险产品主要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医疗健康和商业保险经验数据定价,保额上限可适度提高与港澳接轨。
监管安排包括授权范围、产品监管、日常监管、监管联动工作机制。
《通知》还指出,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和销售监管要求,严禁跨区、跨境销售,严禁对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夸大及不实宣传。对于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销售区域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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