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头部企业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三修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9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三度征求意见。相较2019年版本,此次坚持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底线,同时,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释放出放行互联网企业信号。业内人士分析,部分互联网企业与其持牌的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存在“两张皮”的现象,若能申请兼业代理牌照,则有望引入头部互联网企业直接入局保险业。

  机构持牌有门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互联网保险曾现高歌猛进的增长之势。不过,由于多数机构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投诉纠纷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补漏艰难,网络安全隐患大。

  “机构持牌”成两次修订稿的底线。《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监管要求‘机构持牌’针对的是部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介入到保险销售中来,但是并没有取得相应牌照的互联网企业。这一方面容易脱离监管,另一方面缺乏基本的专业素质,从而容易损害消费者利益。”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解释称。

  那么,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28日,青岛银保监局连发6张罚单,对某寿险青岛分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合计处以7.2万元罚款。而这只是营销人员互联网营销展业过程中不合规行为的冰山一角。对此,《办法》亦规定,营销人员在朋友圈卖保险,均需持证公示。

  具体而言,对于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营销行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对于营销宣传的内容,《办法》表示,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放行头部互联网企业

  相较2019年版,《办法》还新增了“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的表述。根据《办法》,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实际上,本《办法》与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呼应。彼时《意见》明确指出,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不过,并非所有互联网企业都有被“放行”的资格。根据《办法》,被允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等。

  “《办法》给互联网企业‘放行’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李文中认为,很多互联网企业在经营其他业务时形成了非常大的客户流量,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这些客户在消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场景下客观上又需要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例如网购退货运费险、旅游意外险等。如果这些互联网企业同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显然能够达到多赢的目的。

  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渠道存在的风险,李文中则认为,由于从业人员不专业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消费者隐私、由于网络安全缺陷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由于互联网平台客户高度集中以及互联网的互通互联性可能会导致某些风险的快速扩散。这些都是对监管和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与新挑战。

  经常居住地成监管分工依据

 文章标题:放行头部企业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三修

内容摘要: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具体而言,对于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营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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