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朋友圈卖保险迎来新规范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银保监会9月28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于通过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卖保险的行为,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也就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融易新媒体,就是互联网保险业务。“我们规定了三个条件,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的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的投保行为。”该负责人表示。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同时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与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需要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的保险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以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这位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实现销售。该负责人指出:“这些直播平台叫做短视频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是在这上面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另外通过网络平台买保险,通过支付宝平台,通过任何一个地方买保险,咱们这个办法也都约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凡是卖保险的平台,它不是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那都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此外,为了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文章标题:《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朋友圈卖保险迎来新规范

内容摘要: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银保监会9月28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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