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有时日的保险业属地监管改革红利,终于释放。
上海证券报今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方案》),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
《方案》的核心是: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在业内人士看来,将部分类型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授权至地方局,既是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的体现,也是监管适应保险行业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属地监管改革红利的落地,有望进一步释放和激发行业的活力。
哪些公司试点属地监管
据记者了解,此次属地监管改革在传统财产险公司中进行试点,主要为中资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和外资财产险公司。这些公司将由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
而大中型财产险公司、政策性财产险公司(如农业保险)和创新性财产险公司(如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和13家再保险公司,仍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之所以先从传统的中资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和外资财产险公司进行试点,可能主要考虑到地方局在传统保险业务监管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管团队和监管人力也较为充足。相对来说,地方局在对其他类型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经验及人力上稍微欠缺一些。
一家财产险公司高管分析认为,保险业的属地监管已具备实施的条件,此前已在部分地区、部分监管领域有所尝试,积累了相关经验。
2014年12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据了解,目前,上述6家原保监局已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研究分析上有所作为。
还有个别省市也开展了属地化监管改革试点。比如,自2017年开始,原天津保监局就先后允许多家产险及寿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开业。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或与允许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关。
属地监管包含哪些事项
业内人士关注的是,属地监管包含哪些事项?监管职责如何分工?
据了解,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将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总体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
一是,建立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与的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建立并完善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是,充分发挥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
属地监管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将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具体来看:
1、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
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2、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则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
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
市场准入退出管理方面:
银保监会的监管主体职责包括:法人机构筹建、法人机构开业、公司分立或合并、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筹建(开业由协同监管局负责)、所有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撤销、所有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设立、所有公司扩大业务范围、直接监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直接监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直接监管公司变更公司5%股权以上的股东、直接监管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及资本补充债、直接监管公司董事及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17项。
文章标题:【财产险和再保险属地监管改革下月启幕:银保监会直接监管36家险企,64家险企监管下放至地方】,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channel/list/142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