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行业更有序:《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

  《条例》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化妆品行业出现了一些新业态。业内人士表示,“中国一直提倡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我们期望《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能够根据新业态的特点,制定相对应的监管模式。”

  针对新业态,《条例》明确,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均纳入监管视野,要求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主体,也要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条例》不仅厘清了各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责任能力要求。”吴建铭表示,根据《条例》,注册人、备案人应该具备与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匹配的能力,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这是从源头上提升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未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优秀、守法守信的企业将赢得先机。”

  企业夸大产品功效怎么办?

  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科学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认为,相对于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条例》秉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引入新型监管手段,明确监管手段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通过综合运用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和激励型监管方式,让多元主体参与监管过程,促进了化妆品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条例》提出,要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融易新媒体,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健全和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信息公开有助于保护消费的知情权,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化。”吴建铭说,《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应为化妆品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标注相关的内容,标签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这意味着有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宣传过度与实际不符等行为的劣币将被市场所驱逐,市场秩序更有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规划处副处长杨占新介绍,《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体现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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