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华没有看到的前两页协议上写着,乙方周丽华共向甲方王某刚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每月利息为借款总额2%,也就是人民币20万元。协议还写道:“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被抵押的不动产为“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3、65、67号底层二层”,融易新媒体,也就是周丽华打算卖给袁某法的商铺。
“我看杨某芸他们也是有公司的,以为什么都很正规。当时也是疏忽了。”周丽华懊恼地说。
“借款”进入银行卡,当天又被转给并不认识的第三人
2018年初,周丽华突然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王某刚将周丽华告上法庭,理由是,2016年11月22日、23日王某刚共向周丽华汇付1000万元。至借款期满,周丽华除按期支付利息外,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他要求周丽华归还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
“我从来没有去过太仓,怎么会在太仓做了被告?”周丽华很疑惑。法官解释,这份1000万元的抵押借款协议写明,发生纠纷由合同签署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周丽华更疑惑了,“明明是在上海的交易大厅签的字,怎么会写上签署地是太仓?”周丽华认为,“这里面有猫腻”。
2018年7月10日,本案在太仓法院开庭审理。
那份1000万元的抵押借款协议,以及周丽华向王某刚支付利息的记录都成了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王某刚的诉讼请求,要求周丽华归还借款及未付利息。
“不应该这么判的。”周丽华觉得,她跟王某刚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刚向法庭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他在2016年11月22日、23日分4笔各250万元给周丽华的浦发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000万元。可是周丽华说,用于接收这笔钱的浦发银行卡从办卡至今都不在自己手中,钱她没有拿到。此前她拿到手的770万元,是袁某法打进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中的,也和这笔1000万的钱款无关。
为了证明自己没拿到钱,周丽华提供了她名下那张浦发银行卡的交易对手查询报表。这份表格显示,王某刚确实在2016年11月22日、23日往这张卡里打进了合计1000万元的资金。可是,每笔进账均在打进这张银行卡的当天又被转出。其中990万被转给了一个叫李某青的人,另外10万则转回给了王某刚。而这个李某青,周丽华说她根本不认识。
记者带着这一情况,在太仓法院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高平。高平说,审理此案时,周丽华确实声称浦发银行的那张银行卡不在自己手中,也没有拿到1000万元钱款,但是她“什么证据也没有提供”。记者查阅庭审笔录,也证实了这一点。
周丽华说,她没有打过官司,以为把自己的遭遇讲出来,法官会主动搜集相关证据。
上海公安已经立案,之后房子被太仓法院拍卖
败诉之后,周丽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2018年8月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报案,反映自己被诱骗签下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况。8月7日,杨浦分局决定立案,并向周丽华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因周丽华未按判决书要求如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王某刚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24日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周丽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3、65、67号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杨2015004221),以清偿债务。”
在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的21天前,即2019年1月3日,周丽华将上海警方的立案告知书寄到太仓法院,希望能够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暂缓执行,等待调查进展。
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3、65、67号房产被成功拍卖。但房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仍差58万元。6月24日,法院将周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一伙人,同样的手法,之前已被上海法院识破。周丽华希望自己的事情能得到进一步调查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控制受害人银行卡,制造走账记录后发起诉讼,遭遇这种手法的,不只是周丽华一个人。
2016年8月,家在上海的刘建敏,应同学吴某兴的请求,为他提供借款担保,而出借人就是周丽华案件中同一个人陈某伟。陈某伟也是从王某刚处拿的钱。刘建敏与陈某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此作为担保,并以刘建敏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新开了一张银行卡。之后,陈某伟分两次转入人民币共90万元,但随即又将款项转入吴某兴的账户内,并打印出交易明细清单。
刘建敏说,这张卡的密码是由陈某伟设置的,预留的手机号也是陈某伟的,他并不知道卡里资金的情况。
2016年12月,陈某伟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文章标题:【今天最新新闻事件:卖房咋会惹上官司背上债(来信调查)(2)】,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channel/house/55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