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遭举报企业拒绝修改合同霸王条款,排除购房者享有的协商合同条款的权利。在前往销售现场看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遭举报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如下众多霸王条款:一是“国家政策原因下不了贷款,买受人需要全款支付,否则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条款加重购房者的责任;二是“变更规划无需相买受人告知,后续有什么问题出卖人不担责”“面积差正负值超过百分之3也不允许解除合同”的条款排除购房者的知情同意权、合同解除权,免除遭举报企业自身责任;三是逾期交付及逾期付款责任买卖双方的百分比不对等。于是,本人以平等、友好协商的态度想要与遭举报企业协商修改上述不公平条款,却被到遭举报企业销售人员的强烈拒绝,一再以制式合同为借口、以“要么签,要么被罚定金挞定另售”的强硬态度拒绝平等协商修改合同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不仅违反《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公平交易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还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禁止性规定。商品房买卖是一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大民事行为,交易双方应当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减少纠纷,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商品房开发商,更应当有这种觉悟和担当。希望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重视并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遭举报企业作出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商品房交易秩序。
综上,遭举报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严重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本人不接受这种霸王条款的开发商,更加无法接受开发商在通过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卖完房子、收完定金后又以所谓的“免责条款”来脱责的行为,恳请政府部门介入对如此极其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开发商进行立案侦查并且给与行政处罚,并且同时要协助我们退回遭扣留的3万元,避免更多的购房者权益受损。
格式合同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且拒绝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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