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良凤交易“新五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一是陈良凤获知新五丰重组消息来源于方某湖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其同时从他人处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杨某生因朋友小孩上学事宜与何某林进行沟通联系,不能排除内幕信息传递的可能性。二是陈良凤关于其依据个人研究和投资习惯买入“新五丰”的解释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也不足以解释其交易“新五丰”的异常性。三是陈良凤与他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融易新媒体,其本人知悉“新五丰”相关停牌信息。四是陈良凤配偶何某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存在多次电话联系,其本人交易涉案股票,账户资金变动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存在首次交易“新五丰”,突击转入资金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推定内幕交易的条件。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市后,新五丰董事长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停牌事宜。
第二,陈良凤账户资金不存在异常特征。一是陈良凤账户资金并非是为了买“新五丰”而借钱。二是陈良凤买入“新五丰”,属于正常股票交易活动,并不存在突击转入资金、借款买入行为。三是陈良凤是在“新五丰”股价下跌时亏损卖出,并未获得任何收益。如果是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新五丰”,不可能处于亏损状态。
〔2019〕17号
方新湖、刘静、陈良凤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良凤内幕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良凤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良凤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4.未向杨某生调查询问有关方新湖、刘静相关事项,调查程序存在重大缺失。
2017年5月,为解决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该公司为新五丰的控股股东)100%股权划转给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后产生的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丰同业竞争问题,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始酝酿将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现代农业集团,)并入新五丰,做大做强做优新五丰事宜。
在听证过程中,陈良凤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2.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不准确。
对陈良凤处以5万元罚款。
2017年6月27日,新五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商讨以询价方式聘任中介机构开展新五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事宜。
具体如下:
经复核,我局认为:
广东证监局
综上,当事人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7日
何某林与陈良凤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何某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是党校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12次电话联系。陈良凤与他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其本人知悉新五丰相关停牌信息。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由董事长许某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杨某生等,张某泉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解决新五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经复核,我局认为:
经查明,方新湖、刘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二,陈良凤交易资金存在异常。一是陈良凤部分交易资金属于他人的借款。二是陈良凤收到他人转给自己的37万购房借款后,当日便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用于买入“新五丰”,突击转入资金特征明显,且将37万购房借款全部用于投资风险较高的股票交易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三是交易是否获利不是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三)交易资金情况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不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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