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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新闻和评论:安徽法院公布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5 17:27:19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安徽法院公布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多个方面。...

五、常某与Q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六、刘某与民生银行H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七、张某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八、庞某某与王某、曲某、H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九、阮某与Z公司、L公司、J设备厂、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诉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01

史某某、穆某与Z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车位,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8日,史某某、穆某与Z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Z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253.37平方米,其中住宅136.51平方米、储藏室66.08平方米、车库50.78平方米。2018年2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装修、户型结构等以实际交付为准,Z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因本合同及附件以外的文件、图纸等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史某某、穆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交房时,史某某、穆某发现车库结构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及宣传图片不同,不能正常使用,拒绝接收房屋。因协商无果,史某某、穆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Z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法院审理中查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平面图未标注车库旁有结构柱;车位结构柱的柱边间距分别为2.32m、2.39m。

【裁判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车库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是史某某、穆某购房的目的,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Z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车库结构柱柱边间距明显小于《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虽然《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的装修、户型等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但该约定不能免除Z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交付符合规范要求,且能满足购房人正常使用的标的物的义务。合同签订前,Z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告知购房人车位的具体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及附图均未标注车库位置的结构柱图;实际交付的车位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扩展,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史某某、穆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支付已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和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1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Z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史某某、穆某购房款2242602元,并支付占有期间利息;三、Z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史某某、穆某支付违约金918520元;四、Z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史某某、穆某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五、史某某、穆某协助Z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Z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Z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独立双车位直接入户”作为房屋销售的重要宣传卖点并标注在户型鉴赏图中,作为与其他楼盘区分的重要因素,该卖点足以影响购房人作出决定。案涉两车位宽度均小于车库标准规范的最低要求,两边的结构柱对车辆进出车库均构成影响,不符合停放两辆车的条件,购房人无法享受到车库提供的便捷,Z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但根据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史某某、穆某未提供证据证明Z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一审判决Z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为250000元。史某某、穆某以担保贷款方式购房,因担保权人未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予以处理,存在不当,予以纠正。综上,该院作出(2019)皖01民终10059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Z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撤销手续等内容;撤销一审判决关于Z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等内容;改判Z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史某某、穆某违约金250000元。

02

陈某与合肥市H美容会所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依法享有自由选择服务和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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