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要闻:争议多!地下车位确权登记新规引关注 专家:应以确权为前提(2)

据了解,该文件旨在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权登记,依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其依据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在《征求意见稿》中,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并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城镇地下车位登记即将有规可依”。

在毕文强看来,《征求意见稿》能够让全社会认识到,地下车位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益,是可以通过确权登记的方式予以保护。“车位一旦明确可以出售并可以转让,则必然会对车位登记后的管理、使用以及转让等问题提出要求,这对于后续管理也会有促动作用。”

“有些业主直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解释《征求意见稿》是如何形成的。在一些业主看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可以据此把大量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配套车位确权给自己,至少征求意见稿给了开发商这样一个非常便利的机会。”与会专家介绍说。

在前述研讨会上,翟业虎认为,对于地下车位,有权属争议问题的,是不能够进行确权的。

在翟业虎看来,对于权属问题,单纯依靠行政部门下发的文件进行确权是不妥当的,这个问题应该交给物权法等法律。

翟业虎举例说,像他所在的小区,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权属的话,需要出具单独投资地下车库没有摊入成本的证据。如果有,确实应当属于开发商;如果没有,尤其在房子已经出售出去的情况,按约定理应属于业主共同共有。“产生争议的根源不在于给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而在于住宅区内的共有部位权属不明。”

亟须完善相关法律

界定车位权利归属

在一个居民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地下车位(库)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位,二是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车位,三是开发商自主建设的车位。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停车位作出了相关规定。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2016年5月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对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进行分类和信息收集,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但问题在于,对于地下停车位,包括商品房小区配套的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停车位,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权属问题只字未提。

陈幽泓认为,正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于停车位在实践中的快速发展,导致停车位纠纷时有发生。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停车位争议,应该在物权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真正实现车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

在毕文强看来,对城镇小区包括地下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下单建车位等在内的共有部位的权属确认,需要从立法角度来予以调整。

“关于地下车位的确权登记,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共有部位的权属问题,因而,建议等民法典物权编出台后,自然资源部再通盘考虑出台相关统一登记规则。”毕文强说,如果目前确实需要出台登记规范,考虑到上述情况,为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实现以登记来确权的目的,建议在规范中增加异议登记的规定。即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在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行登记,以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组织或者其他主体留出异议的机会。

与此同时,增加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必不可少。

有不愿具名的专家建议:“登记部门对地下车位进行登记之前,应当将申请登记的材料在全小区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如利害关系人有理由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权属争议之后再行登记,或作出异议登记。”

翟业虎认为,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登记部门不能够登记确权;或者在业主认为登记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登记部门,“这会引发大量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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