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晚,融易新媒体,隆回县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张**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扣留嫌疑人的身份证直至2018年6月28日即近3个月时间后当办案单位再次来该院取证时才“交到办案民警手里”,试问:扣留居民身份证是医院的规定还是个人行为?请医院给个说法。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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