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违法:1、办案单位对刘富兵采取行政拘留以及两次刑事拘留,均未及时通知家属且未向家属下达《拘留通知书》。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2、一审常宁市人民法院通知三次开庭时间临时改期,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交管部门以及办案单位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实嫌疑对象刘富兵与伤者曹满成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碰撞,刮蹭。也不能直接证实嫌疑对象刘富兵所遭受的交通事故系双方或者多方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伤者曹满成的受伤系嫌疑对象刘富兵造成,完全系主观性、假想性、猜测性的结论。
2、衡阳谭锦程司鉴中心作出的2018年安鉴第218号鉴定意见:“刘富兵驾驶的摩托车尾箱右侧与伤者曹满成身体发生过碰撞接触”。尾箱右侧能直接撞击伤者头部成二级重伤?明显违背了基本逻辑,事实不清。
3、相隔一个多月后,交管部门又重新委托湖南大学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刘富兵所驾驶摩托车前轮与曹满成小腿后部发生碰撞。”摩托车前轮碰撞了伤者的小腿,却不见有明显的撞伤痕迹?两份鉴定前后矛盾,事实不清,弄虚作假。
4、常宁市交管部门认定刘富兵的肇事逃逸,事实不清,无可依据。刘富兵自行摔跤不符合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及道路交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此案中事故现场除刘富兵外并无其他伤者。(现场目击救助人曹运成(曹满成亲哥)、曹志勇(曹满成亲侄)、吕志勇三位救助人都证实并未发现曹满成受伤在事发现场。)因此刘富兵不存在肇事逃逸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5、事发现场的监控为依法核查,提交保存当晚的影像资料。常宁市办案单位民警曹重兴口述;事发现场伤者曹满成亲弟曹六成家,安装的两部红外监控仪,能清晰记录到事发路段的影像。家属要求查看当晚影像资料,交警未予答复。既然监控仪能清晰拍到现场,融易新媒体,那就能清楚还原现场的经过情形。为何交管部门在事故认定书过程中均未提及。既然办案交警曹重兴已提取到当晚的监控影像,(曹重兴电话通话亲口说提取了监控录像。我方有电话录音为证。)为何这么重要的原始证据没有移交检察院以及法院?难道是交警曹重兴毁灭了监控影像的证据?
6、办案单位将刘富兵以及曹满成事发当日所着衣物、些收取保全取样。抽取过刘富兵的血样,并进行相应的生物学基因检测。但均未提交这份最直接的DNA的鉴定结果。本案中“假设”曹满成系刘富兵撞伤,且系刘富兵搀扶去曹秋生家门口,那么曹满成头部所流血液必定会在刘富兵衣物上留下生物血样本。
7、办案民警曹重兴、王志勇指控刘富兵把伤者曹满成移去曹秋生家屋门口。为什么勘查现场的记录没有提取到现场任何痕迹?刘富兵一个九十多斤重的瘦小个,能移走一个一百四五十斤而且重伤二级的曹满成?十几米圆的距离。地面上居然无任何痕迹?刘富兵是人而非神,如何能做到?
8、两份前后矛盾的鉴定都指明刘富兵的摩托车碰撞了曹满成,为何曹满成身上无任何明显撞伤?只是头部后奶受伤,如何成立交通事故这种说法?证据支撑点在哪?第一份鉴定是指摩托车尾箱右侧碰撞曹满成,那摩托车尾箱碎片与曹满成接触的生物基因鉴定比对为何没有?第二份鉴定是指摩托前轮碰撞曹满成裤脚上的泥印,生物基因鉴定比对为何也没有?两份鉴定结论的支撑点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
9、伤者曹满成受伤时所着外裤是黑色,而第二次司法鉴定的外裤的蓝色。这说明了什么?同时来说为何办案民警第一时间未在物证裤子上发现有摩托车车轮泥印,而事隔一个多月后才发现?被告刘富兵的摩托车出事后一直到现在扣押在交警队。在这个时间段里是否存在人为的制造假伪证?
10、办案单位民警始终未对2018年12月6日早上,目击路人提供,马路上受损男装红色摩托车的追查。有何隐情?(2018年12月7日上午,我去现场看到曹满成家门口有台男装红色摩托车。其家属隐瞒摩托车的事实。说坏了一年多,伤者一直没有骑过,可我在胜桥镇加油站了解到出事前一个月还加过油。而且村民经常看到曹满成骑摩托车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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